北京7月2日讯 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3号显示,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家联科技 股票代码:301193.SZ)因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王熊、总经理马恒辉、董事会秘书汪博、财务总监钱淼鲜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5年4月26日,家联科技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暨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宁波泓翔润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2023年度至2024年度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补充确认,涉及2023年度、2024年度交易金额分别为2,664.58万元、7,781.48万元。
家联科技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王熊、总经理马恒辉、董事会秘书汪博、财务总监钱淼鲜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家联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熊、马恒辉、汪博、钱淼鲜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家联科技于2021年12月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0.73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张贺、杜元灿。目前该股处于破发状态。
家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9.2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28亿元。家联科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3.62亿元。家联科技于2021年12月6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拟募集资金4.66亿元,拟分别用于澥浦厂区生物降解材料制品及高端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生物降解材料及制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家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总额为9373.00万元,招商证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7765.97万元。
家联科技于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和2023年1月9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500,000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6,143,886.7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3,856,113.2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2月28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5446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经计算,家联科技上市以来两次募集资金合计金额为16.72亿元。
家联科技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进行分配,合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36,000,00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92,000,000.00股。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
关于对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及对王熊、马恒辉、汪博、钱淼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熊、马恒辉、汪博、钱淼鲜:
2025年4月26日,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联科技或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暨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宁波泓翔润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2023年度至2024年度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补充确认,涉及2023年度、2024年度交易金额分别为2,664.58万元、7,781.48万元。
家联科技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王熊、总经理马恒辉、董事会秘书汪博、财务总监钱淼鲜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家联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熊、马恒辉、汪博、钱淼鲜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人员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6月26日